肉麻簡訊曝光,通姦7次判1年

May 07, 2010| by 自由時報| 記者鮑建信,高雄報導
通姦

李姓男子涉嫌通姦7次,簡訊稱女友為老婆,並出錢要對方買情趣透明性感內褲,被李妻抓姦查獲,一罪一罰,各處徒刑3個月,應執行徒刑1年,得易科罰金。

判決書指出,97年12月23日至隔年6月1日止,57歲李姓男子與尹女共同在高雄市小港區一家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,前後總共有6次。同月30日上午,2人在高雄市左營區汽車旅館約會,被李妻會同警方抓姦查獲。

被告約女友上旅館前,都會傳簡訊,稱她為老婆,並說,很想跟她做愛,甚至詢問女友性感褲是否買好,如未買要買透明的錢由他付等語,東窗事發後都成為證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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