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協議書主要內容:
協議離婚的方式
根據現行的民法,離婚制度分為二種:兩願離婚與判決離婚。
倘若夫妻感情不睦,夫妻都體認到婚姻再繼續下去已經沒有意義,那麼好聚好散,兩人可以兩願離婚的方式結束婚姻。
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,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。
那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該怎麼寫呢?法律對此並無規定;為了避免離婚後在法律上還牽扯不清,建議妳將離婚後可能發生的法律關係變化瞭解清楚後,如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、子女監護權的問題,再與另一方討論並作成協議。
另外,有很多夫妻會因子女監護權無法協議,而遲遲不肯離婚。
其實,妳仍可先去辦離婚,再就小孩歸誰監護問題,向法院提出酌定子女監護權之訴訟,法官會依子女最佳利益作出判決。
離婚需要好好協議的地方1 . 子女監護權誰擁有
離婚需要好好協議的地方2 . 子女生活費用誰來付
離婚需要好好協議的地方3 . 協議探視子女之時間
離婚需要好好協議的地方4 . 夫妻財產之分配
離婚需要好好協議的地方5 . 債務之載明(債權人或債務人)
離婚需要好好協議的地方6 . 請求對方付贍養費、 子女撫養費 (或是要求精神賠償)
什麼狀況下,可請求離婚?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
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- (96.05.23修定如下)
- 重婚者
-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(此條修正後,適用於男女/男男/女女之間)
-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
-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
-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
-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
-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
- 有不治之惡疾者
-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
-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
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(因故意犯罪的意圖,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,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)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!
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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