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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姦,抓姦,離婚法律常識諮詢

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?
什麼狀況下,可請求離婚?
案例一:外遇通姦的法律責任
案例二:外遇抓姦的蒐證
案例三:外遇離婚,可以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嗎?
何等情形即不得提出通姦罪之告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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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姦行為和解後,配偶能否再提告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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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與人通姦懷胎所生之小孩,能否繼承妻或夫之遺產?
告訴後能否撤回?能否只對配偶或相姦人一人撤回?
配偶與未滿十四歲之人通姦,其處罰有何不同?
通姦罪能否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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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偶與人通姦,被害之配偶能否請求損害賠償?
我國刑法對於通姦罪有何規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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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姦罪之告訴期間有多長?如何起算?
通姦與強姦、和姦有有何不同?
夫與人通姦所生之小孩,能否繼承夫之遺產?
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,能否與相姦者結婚?

 

 
 

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:「子女從父姓。但母無兄弟,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,從其約定。贅夫之子女從母姓。

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,從其約定。」通姦所生之子女為非婚生子女,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,可分別討論如下:

(一)未受認領、準正前:司法院三十三年院字第二七七三號解釋認為:非婚生子女在未經其生父認領前,與其生父既無父與子女之親屬關係,而其生母之關係,則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,視為婚生子女,無須認領。

由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本旨推之,自應解為從母姓。

(二)已經認領、準正而成為婚生子女者:

非婚生子女經認領〈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〉、準正〈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〉者,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規定,使其從父姓為宜,依此見解,子女若尚未報出生戶口,即為生父認領時,可直接從父姓報出生戶口。

反之,子女已從母姓報出生戶口,始由父認領時,子女當然改從父姓。惟若生母方面有「母無兄弟」之情形者,仍得依生父及生母之約定使該子女仍保留母姓,此為解釋上當然之結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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