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諮詢

判給誰?怎麼判?從「最佳利益角度」切入準沒錯


夫妻離婚後,如何爭取子女監護權?

監護權是法律賦予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。簡單來說,就是夫妻無法繼續融洽相處下去時,擁有監護權的人,就是分開後可以照顧、陪伴、決定孩子的主要一方。


監護權又分為「可協議」與「不可協議」兩種:

可協議時,雙方談好主要照顧之一方及另一方得探視之時間,並白紙黑字寫於協議書中,再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。
不可協議時,只能由社工探訪及法院依證據來決定孩子主要照顧之一方,以達對孩子成長過程中最佳利益。


孩子跟誰?監護權如何判?判給誰?

1.幼兒從母原則-「女方有優勢」 5歲前的幼兒,特別需要母親的照料(母乳),加上女性善於照顧幼兒的特質,除非母親顯不適任,一般幼兒通常有一定機率會判給母親。
2.繼續性原則-「維持現在生活者有優勢」 可以讓孩子維持目前生活的一方,有著較大的監護權優勢。
3.子女意願-「親密度高者有優勢」 不過親密度並不只是「討好」,也包含對孩子成長有正向發展的考慮在。
4.主要照顧者-「主要照顧一方有優勢(通常是女方)」 從孩子出生到成長,主要在孩子身邊者通常有優勢。
5.手足同親原則-「手足一起成長,有利於孩子的健全發展,能全部照顧者有優勢」 依照法院的觀念,父母各照顧一位孩子,反而不如生活在同個家中,所以有能力一起照顧者,通常會得到監護權。
6.善意父母原則-夫妻一方,誰能更周全的讓孩子有更好的愛,誰就有優勢 在法庭上動輒口出惡言、情緒失控者,通常法官不會判給該方。


NG行為做了就別想爭取監護!

許多夫妻離異後,因為孩子的問題吵得臉紅脖子粗,甚至當街彼此大罵,這都失去了「最佳利益原則」的初衷。所以,在彼此即將劍拔弩張時,不妨冷靜個十秒,看看自己是否符合以下項目:

1.惡意詆毀對方,特別是灌輸孩子「對方很壞」的概念
2.不准對方來探視孩子
3.經濟狀況差,生活周圍龍蛇雜處,對孩子教育有不好的影響
4.本身有惡習,包含吸毒、暴力傾向、犯罪等行為
5.騷擾前妻前夫
6.不會照顧孩子,讓孩子無法健康成長


監護權判給對方但不適任,可以要求「改定監護權」嗎?

可以,但必須「舉證」,提告的一方既然說對方不適正,就必須「證明」對方不適任。同時證明「自己有能力給孩子好的生活」。除此之外,花費在孩子身上的相關開銷單據,也請不吝其煩的仔細蒐集,官司上是很有幫助的。 那…改判的機會高嗎?那就要看法官了,這不是律師或是徵信社能夠給予肯定答案的。


監護權在我這邊,但是孩子探視後總是出問題怎麼辦?

常見的監護權問題有「有監護者禁止對方探視」,但也有極少數的例子是「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影響到孩子」,像是本身精神有問題,連帶影響到孩子的情緒。那可不可因為對方會影響孩子就「不允許對方探視」呢?
其實,不管是有監護權或是沒有監護權,都別忘了-「孩子最大」,探視權不可剝奪,但要是探視者本身對孩子有不良影響,就可以請求「酌定會面交往」,讓孩子被探視不會那麼脫序,也不失為一種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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