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2年多前 發現10歲兒非親生
民法對於夫妻訴請離婚的條件有特別規定,但是也有請求權消滅的要件,南部就發生一起男醫師原諒妻子外遇,事後反悔要以此原因訴離,但二審法院逆轉,依民法不得以宥恕理由訴請離婚,男醫師反悔也來不及了,法院判不可離。
不堪同居虐待 一審准離婚
某醫師2年多前發現10歲的兒子竟是任職護士的妻子與另名男醫生偷情所生,事發後,妻子懺悔並積極修補2人關係,醫師選擇原諒妻子,後來妻子得知丈夫也有外遇,醫師竟惱羞成怒以妻子先前外遇等理由訴請離婚,一審嘉義地院認定醫師因妻子婚外情生子之事極端痛苦,堪認原告已受被告不堪同居之虐待,准予離婚。
但醫師妻子上訴,二審台南高分院查明認為醫師已原諒妻子外遇,雙方並無不堪同居虐待事由。
且二審法官認為,本案中的醫師雖以妻子10餘年前外遇生子為訴請離婚的理由之一,但法官調查相關人、物證,依據民法規定,醫師妻子與他人通姦,醫師雖有權訴請離婚,但查明醫師確在事後已原諒妻子外遇過錯,縱然他又反悔,也不得以此理由訴請離婚。
醫師指控,他與妻子在84年6月間結婚,婚後育有3名子女,其後他得知妻子於85年與他人通姦、生下長男,面對妻子背叛,他實在痛苦萬分;後來妻子又誣指他有外遇,對他父母也不孝順,他已無法忍受與妻子同居的痛苦,因此訴請離婚。
醫師之妻辯駁,她的外遇事件早在85年5月結束,迄今逾11年,94年6月間丈夫已知悉她9年前的外遇情事,丈夫說要原諒她,之後丈夫也帶她去泡溫泉,買名牌衣服、皮包給她,度過一段甜蜜時光。
醫師之妻說,94年12月間她發現丈夫也有外遇,丈夫才惱羞成怒逼她離婚,事實上,她的外遇事件已結束11年,並甚感悔恨、努力修補夫妻關係,才能維持11年和諧婚姻;她也沒對公婆不孝順,不願離婚,期盼丈夫回心轉意。
台南高分院查明醫師在94年6月還送妻子結婚10週年禮物與彼此恩愛互動現象,足證當時醫師已原諒妻子的過錯,判醫師離婚之訴敗訴,但該案還可上訴。
轉載 自由時報〔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〕更新日期:2008/03/24 04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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